30日下午,河北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对《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进行解读。据了解,《实施意见》共分改革临床试验管理、加快上市审评审批、促进药械创新和仿制药发展、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管理、提升审评审批技术支撑能力、加强京津冀医药事业协同合作、加强组织实施等7个部分29条具体措施。
图为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副局长王金龙对《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实施意见》政策进行解读。
《实施意见》立足河北省实际,既对中央文件中的原则要求进行细化延伸,又在融合河北省既有的医药产业扶持政策、有效举措和充分借鉴先进省份成熟做法的基础上,研究提出了一系列创新性举措。《实施意见》借助制度试点的东风,将试点范围由药品扩大到二类医疗器械,积极探索药械监管新理念,搭建“供需”信息平台,解决现实存在的文号持有方与合同加工受托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充分利用河北省的闲置产能。
为推动京津冀地区全方面合作,鼓励药械创新,优化医药资源配置,《实施意见》探索建立京津冀药械监管工作协同机制,积极推动三地医药事业融合发展。通过京津冀联合,充分利用京津地区的研发优势和河北省的产能优势,促进京津医药产业向河北转移,不断提升河北省药械研发水平,培育河北省大型现代药品、医疗器械骨干企业,提升河北省医药产业集中度和集约化生产水平。
针对河北省新产品研发活力不足这一情况,《实施意见》特别提出了加强医药科技发展规划和指导,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药品医疗器械产业化的任务;对创新药械实施早期介入、重点培育,全程跟踪服务政策,指导和规范创新药械的研究开发,加强对研发机构和生产企业的政策指导,帮助其提前解决申请注册和知识产权保护时将面临的技术和法律问题。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相关政策要求,推动河北省中医药产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特别强调了要促进现代中药国际化发展,鼓励挖掘研究经典验方和医疗机构制剂开发研究中药新药、医疗机构根据临床用药需要配置和使用医院制剂,以及医疗机构中药制剂集中委托加工;进一步优化了医疗机构应用传统工艺配制中药制剂备案管理流程,支持应用传统工艺配置医疗机构制剂。
此外,《实施意见》还明确了支持河北省临床试验机构建设和临床试验开展的措施,同时确立了通过加强检查、监管促进河北省临床试验能力和水平提升的日常监管新思路、新方法,从而全面推进临床试验监管信息化系统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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